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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科技前沿的地方立法(3)

来源:现代信息科技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1-2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推动下,就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产业园区方面制定了法规或规章,武汉市2015年制定的《东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推动下,就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产业园区方面制定了法规或规章,武汉市2015年制定的《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江苏省2017年制定的《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及深圳市2018年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等都是典型例子。它们虽然未必直接提及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科技的支持,但却建立了非常重要的制度框架,一些机制对于新兴科技的发展很有意义。例如,《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45条规定:“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品种。鼓励科技企业为关键研发设备、产品研发责任、应收账款等购买保险。”这一规定对于向信息产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险、关键研发设备险等对新兴信息科技有积极意义的险种提供了规范层面的支持。

(四)各地政务数据、数字档案及电子政务立法

近10年来,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电子政府建设的推进,各地政务数据、数字档案及电子政务方面的制度得以不断建立和发展。近几年来,这方面的地方立法更是大量出现,如2015年制定的《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2016年制定的《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2017年制定的《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2018年制定的《成都市公共数据管理应用规定》,等等。这些立法本质上并不直接作用于新兴信息科技的发展,但却可以起到重要的间接帮助作用。例如,《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扶持和数据应用竞赛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政府数据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工作,提升政府数据应用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项目资助、政策扶持等措施,引导基础好、有实力的企业利用政府数据进行示范应用,带动各类社会力量对包括政府数据在内的数据资源进行增值开发利用。”这对于十分需要大数据支持的新兴信息科技无疑将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同时,这些立法对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亦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在美国,由于信息科技的发展,公共数据库的使用及公共信息披露已经成为一项规制工具;[注]Nathan Cortez,“Regulation by Database”,89ColoradoLawReview1(2018),p. 20.在我国,随着信息科技发展及公共数据的采集与整合,大数据及信息行政手段的运用对于政府管理的助益亦不断得以提升。此种利益进一步增强了各地在政务数据及电子政府等方面进行立法的动力,这方面的地方立法规模亦显著地超越了专项科技促进立法及权益保障立法。

(五)信息科技前沿的权益保障及企业服务立法

比较有特色的一类立法是信息科技前沿的权益保障及企业服务立法。例如,2009年制定的《深圳市互联网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及2012年制定的《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办法》分别从知识产权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着手提供了权益保障的制度设计。又如,深圳市人民政府2018年颁行的《深圳市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和《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对新兴信息科技企业有直接的支持作用。《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宣称“本政策适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采取了许多行政奖励及政策优惠手段推动新兴产业发展突破关键环节。这些企业服务的制度安排同时也见诸前述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产业园区的有关立法。相比之下,个人权益保障的立法仍然有待加强。

除了上述几类主要的地方立法,还有一些其他立法中的零星规定对新兴信息科技的发展有重要的扶持作用。例如,2018年制定的《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35条明确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供移动支付进出站设施”,此种规定固然一方面有便民作用,另一方面也为移动支付服务商带来了商机。在林林总总的地方立法之中,这些零散的规定虽然并不引人注目,但在信息经济的发展中却有可能扮演非常关键的作用。在考察信息科技前沿的地方立法时,这些规定亦不能被忽略。

二、信息科技前沿的地方立法特点

文章来源:《现代信息科技》 网址: http://www.xdxxkjzz.cn/qikandaodu/2021/0120/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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