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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信息科技在行贿受贿案件查办中的应用(4)

来源:现代信息科技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1-2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七)利用秘拍、秘录、监听、监控等技术性调查措施 对于已经掌握一定证据但尚未突破的重大行贿受贿案件,或者尚未对受贿人采取措施的重大行贿受贿案

(七)利用秘拍、秘录、监听、监控等技术性调查措施

对于已经掌握一定证据但尚未突破的重大行贿受贿案件,或者尚未对受贿人采取措施的重大行贿受贿案件,为了进一步收集犯罪证据,办案机关可以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策略,充分运用秘拍、秘录、监听、监控等技术性调查措施,及时有效地掌握被调查人动向,搜集相关线索及证据,寻找案件突破口。

(八)利用数据恢复技术

实践中,案发前行贿人或受贿人往往已将手机、计算机、U盘、硬盘等移动存储载体中与行贿受贿犯罪行为有关的关键数据信息删除,致使无法读取相关数据信息。为了寻找相关行贿受贿线索及突破口,对涉案移动存储载体进行数据恢复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要及时对控制行贿人、受贿人时所查扣的手机、计算机、U盘等移动载体以及对相关人员住所、办公室进行搜查时所查扣的上述物品进行数据恢复,恢复手机通讯录、短信息、电脑存储内容以及相关智能手机软件内容,查找相关线索并转化为电子证据,配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行贿受贿犯罪事实。

三、现代信息科技在行贿受贿案件查办中应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树立科技办案意识,转变传统办案模式理念

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完成,由监察机关对行贿受贿犯罪案件进行查处侦办,而检察机关仍有补充侦查权。办案人员必须转变以往过分依赖口供、“由供到证”的办案模式理念,牢固树立科技办案意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科技的力量,推动办案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供证互动”转变。

(二)强化程序意识,注重保障人权

调查取证过程中,办案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运用现代信息科技手段,避免因程序不合法而导致所调取证据成为非法证据,且不能随意、肆意使用现代信息科技手段,不得将相关案件信息透漏给其他无关单位和个人,更不得随意散播与案件无关的个人隐私,侵犯无关人员的人身权利和隐私。

(三)注重策略,配合其他措施灵活运用

根据法律规定,办案机关有权采取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各种措施。在行贿受贿案件查办中,现代信息科技手段的运用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必须依赖或服务于上述措施,要克服唯技术论,避免对现代信息科技手段的过分迷恋而忽略了其他措施方法的运用;另外现代信息科技手段的运用也必须注重策略,灵活结合其他措施,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强化军地协作,注重资源共享

近年来,地方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的信息一体化建设已颇有建树,运用现代信息科技力量查办各类案件的硬件设施和人才队伍培养已经走在军队检察、监察机关的前面。在信息资源共享、协作办案、线索移送、技术支持以及人才培养方面,军队检察、监察机关要依托地方公安、检察、监察机关补足自身短板,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自身利用现代信息科技查办案件的能力。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打击越来越严厉,加之信息技术飞速发展,行贿人、受贿人的反侦查能力也“水涨船高”。行贿受贿犯罪行为越来越隐秘化、多样化、智能化、复杂化,传统案件查办模式已经不能应对,但现代信息科技发展的同时也为转变行贿受贿犯罪案件的查办模式带来了契机。一、现代信息科技在行贿受贿案件查办中应用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一)现代信息科技在行贿受贿案件查办中应用的必要性由于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特殊利益关系以及面临被共同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行贿受贿犯罪隐秘性强,案件线索发现难、突破难。传统的行贿受贿犯罪案件查办模式一般是在办案机关初步掌握相关线索材料后,限制受贿人或行贿人人身自由,突破取得口供,再以口供为指引取得相关证据,即“由供到证”。但随着行贿受贿人法制意识以及反侦查意识的提高,该种办案模式已经遇到瓶颈,经常会陷入僵局,故需借助现代信息科技的各种技术手段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推动案件查办模式由“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供证互动”转变。(二)现代信息科技在行贿受贿案件查办中应用的可能性进入新世纪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现代社会已进入智能化、数字化、网络化社会,网络已经遍布社会各个角落,互联网、计算机、视频监控、手机、微信、QQ、出行住宿实名登记系统以及各种消费终端等信息技术正在改变人们的工作、学习、娱乐方式,人们无时无刻不是生活在电子信息所包围的空间里,人们在进行相关活动的同时也留下了相关的信息痕迹。同样,行贿受贿犯罪行为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活动,其也受现代信息科技影响,也有相关信息痕迹可寻,通过现代信息科技可以发现、固定、还原相关信息痕迹以为查办案件服务。二、现代信息科技在行贿受贿案件查办中的具体应用(一)利用互联网搜索传统的行贿受贿案件查办模式,由于信息量掌握程度低,容易暴露侦查意图,极易陷入僵局。而当今信息社会,互联网技术已经融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办案人员更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搜索这一手段,查找有价值信息,为突破案件寻找机会。1.发现案件线索。除了办案机关正常受理的案件线索外,互联网中的各类论坛、博客、微信朋友圈、微博也充斥着各类网络举报线索,而且这类举报线索往往内容详实,可查性较强。另外,现实中频发的网络人肉搜索等各类网络舆情事件也间接提供了案件线索。如陕西“表叔”杨达才和南京江宁房管局局长周久耕均是因不正当言行引发广大网民愤怒,进而被人肉搜索出其戴名表、抽天价烟、开豪车等问题,最终案发被追究受贿罪刑事责任。所以办案机关要注重从互联网上留意相关信息,进一步开辟新案源。2.拓展案件线索。在线索核查或案件查办过程中,为了收集更多的证据以突破被调查人,可将被调查人及其家属的姓名进行互联网搜索,或将已初步掌握的线索内容进行互联网搜索,则可以发现更多与被调查人有关的线索材料,如被调查人亲属(情人)的相关职业、与行贿人关系、相关利益交换的内容等有价值的线索。在查办李某涉嫌受贿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将李某的名字直接进行互联网搜索,在互联网上的相关论坛及帖子中发现其儿子在某银行不寻常提拔所引发的网络舆论,进而准确判断李某与该银行直接存在利益交换,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同时,办案人员在网上搜索李某名字时,查到了之前某地城市管理局网络通告寻找李某本人关于其在某地违建别墅并予以拆除的公告,办案人员随即赶赴该地调取相关房产资料,查明该房产确系李某未向办案机关交代的房产,并进一步查清该房产为李某受贿所得。3.查询公共信息。线索核查阶段,出于保密以及不暴露调查意图的需要,办案人员往往不能直接接触相关单位及个人(行贿人、受贿人、证人等),进而掌握有价值的证据。此时,办案人员应当结合已掌握的线索,到互联网上查询相关公共信息,如查询相关人员的简历信息;到全国企业信用系统查询企业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股东、持股比例等);通过网络公开的招投标文件查询相关工程、采购业务等相关具体信息。通过相关查询从而明确调查方向,秘密收集相关证据,在提高办案时效性的同时,又做到与相关单位及人员的空间隔绝,避免走漏风声。4.通过查询、比对已查办的相似案件,找到案件突破口。信息社会,网络上充斥着各种行贿受贿人被查处的新闻报道,办案人员要注意从网上收集同类型、相似单位或职责的相关人员被查处的案例,再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看相关案例的判决书,进而从中分析作案手法共性,明确调查方向,寻找案件突破口。该方法对初次查办某一类型行贿受贿案件的办案机关尤为适用,往往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利用视频监控资源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视频监控装置越来越多,监控覆盖面也越来越广,在查办行贿受贿案件中也要注意应用。1.突破行贿人或受贿人。实践中,行贿受贿案件查办过程中,经常出现只有行贿人或受贿人中一方承认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另一方不予交代配合的情况。办案人员可据行贿人或受贿人中一方所交代的行贿受贿交易场所,调取交易场所及其附近的监控视频,查看行贿受贿双方是否在监控视频中出现,是否出现相关财物,有无反常行为以及进入、离开时手持物品变化细节等。即使不能发现行贿受贿双方交易的直接画面,但也可以据此采取合适的讯问策略,适时出示相关视频证据,打消其侥幸心理,突破其心理防线,使其主动交代行贿受贿犯罪事实。更有甚者,能够直接查找到行贿受贿双方交易的直接画面,则案件可顺利突破。如在办理某部李某涉嫌受贿犯罪案件过程中,李某拒不承认自己的受贿事实,办案人员根据行贿人所描述的其直接在路边将现金放到李某车上的行为,调取了该路段“天网”视频监控系统中的监控视频,捕捉到了双方交易的直接画面,进而顺利突破李某。2.印证、固定言辞证据,防止行贿人或受贿人翻供。实践中,经常出现在案件查办初期,行贿人、受贿人均承认行贿受贿犯罪事实,但到案件后期却翻供的情况。为防止发生该类情况,在行贿受贿双方供述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后,除了收集相关的银行资料等书证外,办案人员亦需收集行贿受贿双方交易场所及其附近的视频监控资料。即使不能捕捉到双方交易的直接画面,但亦可一定程度上印证、固定言辞证据,并经出示让行贿受贿方辨认后,给其以压力,使其不敢随意翻供。3.发现反常行为,收集再生证据。实践中,无论在线索核查阶段,还是立案后未被限制人身自由前,受贿人多多少少都会听到自己被调查的消息,往往也会采取转移财产等行为。办案人员可以依托现有的城市视频监控资源,从查看受贿人住宅、单位附近的视频资料入手,查看其日常行为中有无毁灭犯罪证据、转移财产等反常行为,进一步收集相关再生证据,并查找相关线索。(三)利用目标轨迹分析司法实践中,目标轨迹分析在刑事犯罪案件查办过程中运用较多,意义重大。虽然在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中运用较少,但是运用恰当的话,往往又能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实践中通常通过以下几种途径确定目标轨迹:一是依据手机数据确定目标轨迹,即调取特定时间段内的手机话单中的基站信息,确定特定时间段内的目标活动轨迹;二是依据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交易记录确定目标轨迹,即调取特定时间段内目标人物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的消费交易记录来确定该时间段内的目标活动轨迹;三是依据网络IP地址确定目标轨迹,即通过调取目标人物邮箱、QQ等各种网络账户登录的IP地址来判定目标活动轨迹;四是通过出行、住宿登记记录确定目标轨迹,即通过查询公安系统的乘坐飞机、火车、汽车以及住宿、出入境等实名登记信息来确定目标活动轨迹。行贿受贿案件查办过程中,上述几种确定目标轨迹的方法往往会综合应用,充分发挥以下具体作用:1.寻找、抓获行贿人或受贿人。实践中,受贿人潜逃的情况一般较少发生,但是经常出现行贿人不配合调查甚至失踪、潜逃的情况,使案件查办陷入僵局。办案机关可以通过获取行贿人的活动轨迹来顺利找到行贿人,迫使其作证。2.通过目标活动轨迹寻获重要线索。一是通过分析目标活动轨迹,尤其是非工作时间的活动轨迹,可以发现办案机关之前未掌握的受贿人房产或者其情人房产以及其他关联房产。二是通过分析案发前后数天内的目标活动轨迹,可能发现受贿人转移赃款赃物的相关线索及赃款赃物藏匿地。3.突破行贿人或受贿人,印证口供,形成证据链。实践中,对于行贿人或受贿人中只有一方供述行贿或受贿犯罪事实的情况,办案人员可据供述一方的口供,调取行贿人与受贿人在行贿受贿时间点前后的活动轨迹,特别是二者手机通话时所处的基站位置(如能调取附近的视频监控资料或停车场停车信息更好),与供述一方的口供中所交代的行贿受贿地点进行比对核实,再采取适当的讯问策略,突破行贿人或受贿人并形成扎实的证据链,防止行贿人、受贿人翻供。对于行贿人以及受贿人均供述的行贿受贿案件,也可采用上述办法,收集相应证据,形成可靠证据链,提高案件证据证明力,防止行贿人或受贿人翻供。(四)利用手机话单分析手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是“人不离机、机不离人”,但在办理行贿受贿案件过程中,办案机关调取被调查人的手机话单、短信息记录后,通常只注重短信息内容,而忽视了对手机话单的分析。手机话单分析在定人、定时、定位、定点和定关系等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1.梳理、分析受贿人的社会关系圈。在线索核查初期,通过分析受贿人手机话单的通话时间节点、频率就可以基本判断受贿人的社会关系圈:通常工作时间通话较为频繁的一般为工作业务关系;午饭、晚饭时与其联系较多的除了家人外,一般是朋友关系;个人私密时间联系频繁、通话时间较长的,除了家属外,很有可能是情人关系;在春节、中秋节等重要节假日以及特定事件(如招投标日)出现相同的联系人时,如之间有业务往来,则很有可能是行贿人。2.分析被调查人日常活动轨迹或追逃。办案机关所调取的手机话单中通常都包括每次通话时自身所处的基站位置,结合地图以及基站位置,就可以分析出特定时间段内被调查人的活动轨迹。该部分内容与上述所讲目标轨迹分析内容基本雷同,在此不过多阐述。3.确定“碰面情况”并加以利用。办案机关将被调查人的手机话单与上述特定关系人的手机话单进行“重叠比对”,可以分析出二者之间的碰面地点、碰面时间等情况。特别是通过分析行贿人或受贿人的手机话单确定“碰面情况”后,除了可以顺利突破行贿人或受贿人外,亦可以印证行贿人、受贿人口供,形成完整证据链,使其不敢随意翻供。(五)利用智能手机客户端软件近年来,智能手机以及各种手机智能软件的应用已经非常普及,智能手机客户端软件已经实现通信、支付、阅读、记录分享等功能,融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在查办行贿受贿案件中,确有必要充分利用智能手机客户端软件的各项功能:1.利用手机客户端软件通信功能。由于微信、QQ、支付宝等软件具有免费的语音通话、视频通话、群聊天、群视频以及文字和文件信息实时收发功能,极大地方便了工作、生活,传统意义上的手机通话、短信已经应用较少,故利用手机客户端软件通信功能已经显得尤为重要。一是通过微信、QQ、支付宝等软件的通讯录以及“群”功能,查明受贿人的人际交往关系及工作圈、生活圈;二是通过查明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通信时间及内容,查找行贿受贿行为发生前后的疑似联络信息、串供行为以及受贿人与他人联系转移赃款赃物行为,并以此突破行贿人或受贿人,发现、固定再生证据。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要结合各领域的行业特点,重点关注、分析通信内容中的行话、暗语,以及时、准确发现案件线索。2.利用手机客户端软件支付功能。近年来,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手机客户端软件支付功能的应用越来越多,即时现金交易支付情况已经非常少,对行贿人、受贿人的微信、支付宝以及手机银行等手机客户端软件的支付功能进行调查取证意义非凡。一是调取微信、支付宝账户、手机银行等软件所绑定的银行账户,查明该银行账户的身份信息,确定是否受贿人所有并为办案机关所掌握,如不是,则可据此线索进行深挖,进一步查明受贿人所隐藏财产;二是分析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软件的转账记录,查清资金来源走向,同时查明受贿人与他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关系;三是通过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中携程、淘宝等软件中的购买机票、汽车票、火车票以及订付宾馆酒店等支付信息来查明特定时间段内行贿人或受贿人出行住宿以及同行人、同住人情况,并印证行贿人或受贿人所交代行贿受贿行为。3.利用手机客户端软件的阅读、记录、分享功能。浏览器、微信、QQ等智能手机软件目前已经基本上实现了阅读、记录、分享等功能,实现了计算机的大部分功能。通过对浏览器搜索及浏览记录、QQ和微信空间、所关注“公众平台”分析确定受贿人日常生活状况、活动轨迹、行为习惯、爱好、朋友圈、生活圈、情人等信息,全面掌握受贿人基本情况,特别是案发前后受贿人的状况变化。另外,可对上述所记录内容的特定时间、地点、人员进行全面分析,印证行贿人、受贿人口供,形成可靠证据链,防止翻供。(六)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现代社会已经进入数字时代,大数据已经为各行各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同样,在行贿受贿案件查办中,大数据分析技术在提升办案效率、提高战斗力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办案机关要注重将车辆、住宿、出入境、交通工具出行、税务、工商、信访、银行、房管、通信公司、互联网企业、金融等机构的信息整合入大数据分析平台,全面分析目标对象的各种行为,以发现案件线索并确定案件侦办方向。(七)利用秘拍、秘录、监听、监控等技术性调查措施对于已经掌握一定证据但尚未突破的重大行贿受贿案件,或者尚未对受贿人采取措施的重大行贿受贿案件,为了进一步收集犯罪证据,办案机关可以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策略,充分运用秘拍、秘录、监听、监控等技术性调查措施,及时有效地掌握被调查人动向,搜集相关线索及证据,寻找案件突破口。(八)利用数据恢复技术实践中,案发前行贿人或受贿人往往已将手机、计算机、U盘、硬盘等移动存储载体中与行贿受贿犯罪行为有关的关键数据信息删除,致使无法读取相关数据信息。为了寻找相关行贿受贿线索及突破口,对涉案移动存储载体进行数据恢复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要及时对控制行贿人、受贿人时所查扣的手机、计算机、U盘等移动载体以及对相关人员住所、办公室进行搜查时所查扣的上述物品进行数据恢复,恢复手机通讯录、短信息、电脑存储内容以及相关智能手机软件内容,查找相关线索并转化为电子证据,配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行贿受贿犯罪事实。三、现代信息科技在行贿受贿案件查办中应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树立科技办案意识,转变传统办案模式理念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完成,由监察机关对行贿受贿犯罪案件进行查处侦办,而检察机关仍有补充侦查权。办案人员必须转变以往过分依赖口供、“由供到证”的办案模式理念,牢固树立科技办案意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科技的力量,推动办案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供证互动”转变。(二)强化程序意识,注重保障人权调查取证过程中,办案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运用现代信息科技手段,避免因程序不合法而导致所调取证据成为非法证据,且不能随意、肆意使用现代信息科技手段,不得将相关案件信息透漏给其他无关单位和个人,更不得随意散播与案件无关的个人隐私,侵犯无关人员的人身权利和隐私。(三)注重策略,配合其他措施灵活运用根据法律规定,办案机关有权采取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各种措施。在行贿受贿案件查办中,现代信息科技手段的运用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必须依赖或服务于上述措施,要克服唯技术论,避免对现代信息科技手段的过分迷恋而忽略了其他措施方法的运用;另外现代信息科技手段的运用也必须注重策略,灵活结合其他措施,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四)强化军地协作,注重资源共享近年来,地方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的信息一体化建设已颇有建树,运用现代信息科技力量查办各类案件的硬件设施和人才队伍培养已经走在军队检察、监察机关的前面。在信息资源共享、协作办案、线索移送、技术支持以及人才培养方面,军队检察、监察机关要依托地方公安、检察、监察机关补足自身短板,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自身利用现代信息科技查办案件的能力。

文章来源:《现代信息科技》 网址: http://www.xdxxkjzz.cn/qikandaodu/2021/0120/9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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