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来稿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版权或其他权利,如果出现问题作者文责自负,而且本刊将依法追究侵权行为给本刊造成的损失责任。本刊对录用稿有修改、删节权。经本刊通知进行修改的稿件或被采用的稿件,作者必须保证本刊的独立发表权。 一、投稿方式: 1、 请从 我刊官网 直接投稿 。 2、 请 从我编辑部编辑的推广链接进入我刊投审稿系统进行投稿。 二、稿件著作权: 1、 投稿人保证其向我刊所投之作品是其本人或与他人合作创作之成果,或对所投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无第三人对其作品提出可成立之权利主张。 2、 投稿人保证向我刊所投之稿件,尚未在任何媒体上发表。 3、 投稿人保证其作品不含有违反宪法、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内容。 4、 投稿人向我刊所投之作品不得同时向第三方投送,即不允许一稿多投。 5、 投稿人授予我刊享有作品专有使用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复制、摘编、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制品、录制录音制品、制作数字化制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以及出版、许可其他媒体、网站及单位转载、摘编、播放、录制、翻译、注释、编辑、改编、摄制。 6、 第5条所述之网络是指通过我刊官网。 7、 投稿人委托我刊声明,未经我方许可,任何网站、媒体、组织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

互联网金融与产业链金融的完美结合

来源:现代信息科技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0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互联网金融,已成为当下最热门的话题,各大互联网公司凭借自身经营多年积累的海量数据库和平台作用而试水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是什么? 互联网金融最早的概念提出者谢平教授

互联网金融,已成为当下最热门的话题,各大互联网公司凭借自身经营多年积累的海量数据库和平台作用而试水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是什么?

互联网金融最早的概念提出者谢平教授认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未来20年将成主流。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从广义上讲,凡是具备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业态统称为互联网金融。而从狭义的金融角度来看,则应该定义在跟货币的信用化流通相关层面,也就是资金融通依托互联网来实现的方式方法。理论上,任何涉及到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包括但不限于为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等模式。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包括第三方支付、P2P小额信贷、众筹融资、新型电子货币以及其它网络金融服务平台。

P2P小额信贷在国内迅速普及

P2P小额信贷是一种将互联网、小额信贷等紧密联系的个人对个人的直接信贷模式。目前国内的P2P融资平台有陆金所、宜信、人人贷和泛融网等。通过P2P网络融资平台,借款人直接发布借款信息,出借人了解对方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后,可以直接与借款人签署借贷合同,提供小额贷款,并能及时获知借款人的还款进度,获得投资回报。P2P能够迅速在中国发展并形成很大的规模是因为银行和大型金融机构一直未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但是这样的需求却很多。现代信息技术大幅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使P2P小额信贷在商业上成为可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个人到个人直接借贷为特征的网络借贷公司得到了快速发展,P2P网贷公司的快速发展,使过去大量得不到银行贷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得以十分方便、快捷、成本低廉地获得融资贷款,解决了企业经营、资金周转和提前消费等过程中急需的小额融资需要。

政府监管政策出台 指导P2P平台规范化

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20条意见》的出台,确立了互联网金融的合法地位,使互联网金融真正成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我国互联网金融将告别“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真空状态,告别“野蛮”生长并进入规范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监管迈出了关键一步,这个意义非常大。当然,不可否认其中也还存在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依据《20条意见》的表述,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事实上并没有人说互联网金融脱离了金融属性,否则还怎么叫互联网金融呢?在没有改变风险的四性中,论隐蔽性,互联网金融要比传统金融阳光些。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对于P2P行业来说,指导意见的出台,将成为行业洗牌的催化剂。一直以来,不少P2P平台就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果说此前大量劣质P2P平台纷纷倒闭是市场行为,那么监管政策的出台,将会淘汰掉一批运营不规范的P2P平台。相比之下,监管政策引发的P2P行业洗牌更凶猛一些。

文章来源:《现代信息科技》 网址: http://www.xdxxkjzz.cn/qikandaodu/2021/0709/1811.html



上一篇:蒋省三会长在生态文明与再生资源行业会议致辞
下一篇:互联网化的供应链金融发展方向

现代信息科技投稿 | 现代信息科技编辑部| 现代信息科技版面费 | 现代信息科技论文发表 | 现代信息科技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现代信息科技》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